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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3年) 国务院办公厅

三、 你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设立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有序地发展,并切实认真做好出口加工区的监管、服务等工作,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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