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3年)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3年) 二、 二、 上述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请你署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真做好筹建工作,待条件具备后,由你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引用法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2000)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