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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5〕2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增设以下出口加工区: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广东南沙出口加工区、惠州出口加工区,云南昆明出口加工区,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吴中出口加工区、吴江出口加工区、扬州出口… 二、 上述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出口加工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四至范… 三、 你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抓紧完善出口加工区的准入退出机制,制订具体操作办法,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 附件: 18个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及四至范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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