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增设出口加工区的请示》(署加发〔2005〕2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增设以下出口加工区:上海嘉定出口加工区,广东南沙出口加工区、惠州出口加工区,云南昆明出口加工区,江苏常州出口加工区、吴中出口加工区、吴江出口加工区、扬州出口…
二、
上述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出口加工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四至范…
三、
你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的发展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抓紧完善出口加工区的准入退出机制,制订具体操作办法,促进出口加工区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
附件:
18个出口加工区规划面积及四至范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