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5年) 二、
二、 上述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设立出口加工区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0〕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出口加工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四至范围(见附件)进行规划建设。请你署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真做好筹建工作,待条件具备后,由你署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鉴于江苏吴中、吴江、扬州、常熟和江西九江、河北廊坊、湖南郴州、浙江慈溪、福建泉州等9个出口加工区所在的省级开发区尚未通过全国开发区清理整顿,请你署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相应的省级开发区通过审核验收并确认出口加工区在开发区内后,再报送出口加工区的具体建设方案,由你署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