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一、 本国产品标准

(一) 在中国境内生产 1. 为确保产品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保持某种状态而进行的操作; 2. 为产品运输或者销售进行的包装或者展示; 3. 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品牌、标志、标识以及其他用于区别的标记; 4. 简单的上漆、磨光和分装; 5. 其他不属于属性改变的情形。 (二) 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达到规定比例 (三) 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符合相关要求

二、 本国产品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 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

四、 政策执行要求

(一) 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规则。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按照《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见附件1)计算。 (二) 有关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产品出具《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样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声明函》)或财政部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 (三) 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条约、协定执行。

五、 争议处理

(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或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 对于组装类产品或组件,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的采购合同,进货记录,制造、加工、组装记录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能够证明产品或组件在中国境内生… 2. 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 (二)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 (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 附件: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2.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附件1 一、 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 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 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 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2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 1. (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 2. (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 …… 1. 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 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 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 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 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