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2025年)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2025年) 2. 2. 对于由原材料直接制造、加工形成的产品或组件,如钢材、陶瓷制品、玻璃等,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产品或组件包装上依法标注的生产厂址等信息。生产厂址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相关产品或组件即可视为在中国境内生产。 (二)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中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存在争议的,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应当提供组件或… (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对特定产品的关键组件是否在中国境内生产存在争议的,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对特定产品的关键工序是否在中国境内完成…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监督检查中,相关供应商及制造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产品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不应当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由…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 2. 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 附件1 一、 产品的一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的组件。产品的二级组件是指直接组成产品一级组件的组件。一级组件不可分解的,视同二级组件。 二、 二级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全部成本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二级组件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其成本不计入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 三、 产品总成本和组件成本以相关会计核算数据、采购合同、进货记录等为基础进行计算。 四、 需要对成本核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附件2 本公司(单位)郑重声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本公司(单位)提供的以下产品属于… 1. (产品名称1)1,生产厂为(厂名)2,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1)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3。(产品名称1)的(关键组件)4在中国境内生… 2. (产品名称2),生产厂为(厂名),厂址为(生产厂址)。(产品名称2)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规定比例)。(产品名称2)的(关键组件)在中国境内生产。(产… …… 1. 产品如有型号,请在“产品名称”栏一并填写。 2. 生产厂名与厂址应与生产厂营业执照载明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 3. 该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相关要求实施前,“规定比例”栏可不填,下同。 4. 该产品的关键组件要求实施前,“关键组件”栏可不填,下同。 5. 该产品的关键工序要求实施前,“关键工序”栏可不填,下同。 1.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