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六、 工作要求 (二十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二十二) 六、 工作要求 (二十二) 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企业改革的各项工作程序,做细做实企业性质界定、职工身份确认、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要通畅各种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充分听取职工和工会意见,不断完善企业改革方案。企业资产、负债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要向广大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要严格审批制度,凡未按程序批准或决定的,一律不得实施改革。 (二十一) 目录 (二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