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六、 工作要求 (二十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 (二十一) 六、 工作要求 (二十一) 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城市和中央企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制订,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妥善衔接,慎重决策。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财政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六、 目录 (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