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天津
一、
为推动天津滨海新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调整后的天津出口加工区面积仍为2.54平方公里,已封关运作的1平方公里区域位置不变,设立天津出…
二、
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调整后,必须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必须按照产业规划布局,坚持以工业用地为主,严禁房地产开发用地,合理、…
三、
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对天津出口加工区B区进行封闭围网,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附件:
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用地范围调整后边界拐点坐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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