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天津出口加工区规划范围的复函(2007年) 三、

三、 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出口加工区建设的有关规定,对天津出口加工区B区进行封闭围网,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