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2004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工作的请示》(署加发〔2004〕257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保税区与其邻近港区开展联动试点。上述试点区域统筹利用保税区和港区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保税区的物流园区(…
二、
园区要充分发挥保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三、
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
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隔离监管设施。请你署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拟定试点方案,由你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试点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五、
你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保税区与港区联动的监管、服务工作,促进保税区健康有序发展,为吸引外资、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