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2004年) 五、

五、 你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保税区与港区联动的监管、服务工作,促进保税区健康有序发展,为吸引外资、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作出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