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工作的复函(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卫生部、科技部:
你们《关于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的请示》(卫报科教发〔2003〕1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你们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工作。
二、
请你们牵头,会同教育、军队等有关方面对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方法进行充分论证并制订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抓紧组织实施。要注意与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科技攻关组已安…
三、
在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由卫生部会同科技部统筹规划建立统一的国家非典型肺炎病毒样本库、信息库,并制定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
四、
研究工作有关经费,可从社会捐赠的用于非典型肺炎研究的资金中支付和通过调整部门预算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
五、
由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就研究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工作要求。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积极支持,共同做好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