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工作的复函(2003年) 五、

五、 由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就研究工作具体安排通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工作要求。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方面积极支持,共同做好研究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