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工作的复函(2003年) 四、

四、 研究工作有关经费,可从社会捐赠的用于非典型肺炎研究的资金中支付和通过调整部门预算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