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工作的复函(2003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开展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工作的复函(2003年) 你们《关于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的请示》(卫报科教发〔2003〕1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你们《关于组织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和流行病学研究的请示》(卫报科教发〔2003〕1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