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02年) 3.

3. 积极推动认证机构改革,逐步实现社会化。当前,认证机构要从行政管理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认证机构要对其认证结果负责,加强对获准认证的企业、产品和认证标志的跟踪监督。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