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02年) 4.

4. 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咨询、培训机构的管理。认证机构及认证咨询、培训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的设立必须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批准文件依法登记注册;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与认证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认证机构应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并接受监督和管理。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要公平竞争,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有任何利益关系,不得开展与认证有关的任何咨询业务。对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