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和执法不严,…

一、 提高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

二、 加大工作力度,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一) 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其投资设立的项目开发公司)… (二) 解决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已拖欠的工程款,各… (三) 解决其他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对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各地要明确负责检查和清理的部门,根据工程项目和工程款拖欠的具体情况,参照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 (四)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的工程款。鼓励建筑业企业主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 (五)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加强监察执法,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

三、 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一) 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审批关口,加强市场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 (二)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 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力量,共同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要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 (三) 完善各项法规制度,严格合同管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配套的有关法规、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建设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前… (四) 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对…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为建筑业企业出具有关房地产企业的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依法对工程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依据监理…

四、 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一) 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 (二)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推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效解决,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商制度,指导各…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