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 四、 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 (二) 四、 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 (二)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为推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有效解决,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建设领域清理和整治拖欠工程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04年6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建设部。 国务院办公厅 (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