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五、

五、 长江港航公安机构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请财政部根据经批准后的定编人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列入交通部部门预算。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时,预算内外经费及现有资产应一并划转。对长江港航公安机构的罚没收入及其他收费,要按照罚缴分离原则,一律就地上缴中央国库。长江港航公安机构的基本建设投资纳入交通部计划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