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六、

六、 交通部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改革方案的实施,并加强与中央编办、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长江沿线有关地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在改革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力争在2002年上半年完成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国务院

二〇〇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