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部:
你部《关于报送〈长江港航公安机关体制改革方案〉的请示》(交人劳发〔2001〕6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长江港航公安机关体制改革方案》。
二、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与长江治安相适应的新体制。…
三、
长江航运公安局由交通部公安局领导,其党政关系由交通部委托长江航务管理局管理。长江航运公安局所属公安机构由长江航运公安局统一垂直管理,公安业务工作实行长江航运公安…
四、
长江港航公安机构为行政机构,公安民警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关于公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数,请交通部商公安部提出,由中央编办按照有关原则和程序核定并报批。有关人员按照…
五、
长江港航公安机构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请财政部根据经批准后的定编人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列入交通部部门预算。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时,预算内外经费及现有…
六、
交通部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改革方案的实施,并加强与中央编办、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长江沿线有关地区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