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隐瞒、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或者其他财政收入,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不足五万元、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全年应上交税金、利润、其他财政收入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