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补贴,违反财政法规款额不足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二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反财政法规款额占全年应拨款额或者应补贴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不足上述界限、但是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要处以相当于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