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没收非法所得;

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冲转有关的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