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国发〔1986〕1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经费的宏观管理,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科技拨款,推动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搞好科学研究的纵深配置,保证国家科学技术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第七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七五”计划)开始,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中央财政支出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 第三条 列入国家计划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经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 第五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科研事业费,按下列规定管理: 第六条 各类科研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研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研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当照拨。 第八条 企业委托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承担的科技任务,其费用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拨款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国防科技拨款管理办法,由国防科工委另行制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