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发的拨款),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六年度起,由财政部全部拨交国家科委统一管理。

国务院各部门科研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各部门报国家科委审核后下达,抄送财政部备案。

国家科委应当向财政部报送科研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