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 水利部报送的《关于批复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珠江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25年,广州市具备防御西江、北江1915年型洪水(相当于200年一遇)的能力,南… 二、 《规划》的实施,要坚持“堤库结合、以泄为主、泄蓄兼施”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珠江流域防洪总体布局,建设西江和北江中下游、东江中下游、郁江中下游和柳江中下游防洪工程体… 三、 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继续加强珠江中下游堤防建设和河口整治;抓紧做好前期工作,积极促进西江大藤峡水利枢纽建设;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工程体系… 四、 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 五、 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堤防要严格按标准建设,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河道上特别是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