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7年) 五、

五、 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堤防要严格按标准建设,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河道上特别是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超越规划治导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防洪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珠江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的职责,加强流域防汛抗旱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快流域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全面落实防洪法的配套法规和防洪管理措施,抓紧研究制订防洪骨干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各类工程在汛期必须服从流域防洪调度。

珠江是我国洪灾多发性河流,洪水峰高量大,流域内重要防洪保护区人口密集、经济发达。《规划》的实施,对保障珠江流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珠江流域防洪安全。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