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二、

二、 《计划》是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淮河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省(以下统称四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要求,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