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四省人民政府。四省人民政府要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制度,切实加强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要适应防治水污染的需要,实施截污、减排、引水、节流、生态等有效措施,对制浆造纸和酿造、制革等行业提出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大力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做到资金到位,措施落实,任务具体,责任明确,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四省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对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查明原因,认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