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开发银行…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批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2〕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05年底前,在保证淮河干流和主要支流生态流量的情况下,确保淮河干流水质… 二、 《计划》是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淮河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省(以下统称四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 三、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四省人民政府。四省人民政府要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市、县长目标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和环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考核…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 五、 加强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统一监督。进一步发挥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的作用,督促四省人民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环… 六、 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四省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 七、 四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