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环保总局、林…
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关于请批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请示》(环发〔2003〕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到2005年底前,海河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地控制断面水质达…
二、
《计划》是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海河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计划》的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以下简称六省市)人民政…
三、
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六省市人民政府。六省市人民政府要将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措施纳入省(直辖市)、市、县(市、区)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总量控制指标…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计划》中提出的一些需国家支持的项目,请国家计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指导和督促…
五、
加强对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检查。环保总局要加强环境执法统一监督。进一步发挥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作用,督促六省市人民政府落实好《计划》,对流域重大…
六、
要多方筹集水污染防治资金。“十五”期间,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六省市要建立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
七、
六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协作,团结治污,确保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