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已失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的请示》(粤府〔2002〕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修编后的《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 汕头是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港口城市,粤东中心城市。汕头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通过推动科技进步和优化产业结… 三、 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443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适当调整主城区布局,逐步形成“一市两城、多组联片”的城市布局,疏解旧城人口密… 四、 严格控制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到2005年,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30万人以内,建设用地控制在98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主城区… 五、 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要重视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多种交通方式有机结合、各种交通枢纽相互衔接的综合交通体系。要统筹规划和建设给排水、城市生活… 六、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使全市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七、 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在旧城区改造工作中,要保护好旧城区的地方特色和历史风貌。加强对市域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 八、 严格实施《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是汕头市城市建设、发展和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抓紧编制详细规划,深化必要的专业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