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核定山东省与河南省金堤河地区行政区域界线及有关问题的批复(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鲁豫两省金堤河段边界走向问题的请示》(鲁政发〔2000〕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鲁豫线金堤段和部分黄河段勘界意见的请示》(豫政文〔…
一、
山东省与河南省金堤河地区行政区域界线按《国务院关于山东、河南两省金堤地区调整省界问题的批复》(〔64〕国内字421号)及山东省民政厅1964年8月28日报内务部…
二、
两省金堤河地区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双方群众在界线两侧对方境内经营的插花土地的经营权、管理权和所有权不变,具体范围以双方土地详查时明确的土地权属范围为准。山东省部…
三、
金堤河地区水利问题按“金堤由山东修守,金堤河由河南治理”的原则,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和金堤河管理局统一协调解决。双方在金堤河上修建的生产生活及水利设施,在不影…
四、
两省人民政府要顾全大局,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裁决。要做好各级干部特别是县和乡(镇)干部的工作,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边界地区群众的思想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边界地区的稳…
附件:
关于核定山东省与河南省金堤河地区行政区域界线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附图(该附件的复印件只发山东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