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政法、军事、机关工作和其他法规的通知(1987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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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秘书厅关于向在京政务院系统苏联专家收取费用的范围、标准与收缴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向在京政务院系统苏联专家收取费用的范围、标准与收缴办法的规定

1953年10月23日

1956年1月31日国务院秘书厅关于向苏联专家收取房间清洁费与卧具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已明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