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三)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三)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三)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