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二)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二)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