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牧畜收入;
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