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 第四条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内规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