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 第二条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依照本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