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