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年) 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制裁、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