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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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需要照顾和鼓励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的,过渡优惠执行期限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