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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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

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

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15%或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