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被引用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