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