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资本性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各种赞助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