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资本性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各种赞助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资本性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各种赞助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