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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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发〔1988〕26号)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