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1955年) (丙)

(丙) 保留:凡「五四」以前出版的图书(包括旧的说部演义),「五四」以后的一般新文艺作品,一般谈情说爱的「言情小说」,一般描写技击游侠的图书,一般的侦探小说,民间故事、神话、童话及由此改编的连环画,真正讲生理卫生知识的书,以及其他不属于查禁和收换范围的一般图书,一律准予照旧租售,不得加以查禁或收换。

这个界限必须严格遵守,不得破坏。

文化部应即制发查禁和收换两类图书的典型目录,各地人民委员会可依照该目录的原则标准,制定详细的分类处理书目。为了防止偏差,各省、市人民委员会和自治区自治机关应由文化、公安、司法等部门和文化界著名人士组织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于查禁和收换的书刊的审查工作。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成立以后,所有应行查禁和收换的书刊都必须经过该委员会审查通过,然后执行;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图书。省、市和自治区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在审查时遇有问题不能决定者,应提出审查意见,连同样本,报送文化部复审。省、市和自治区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应将所收致的图书的目录和样本,报送文化部,以备检查。在处理步骤上,查禁与收换,有毒害的旧小说与有毒害的旧连环画孰先孰后,还是两者一并进行,可由各地视具体情况决定。